总 则
第一条 赤湾学校隶属深圳市南山区教育局。
第二条 学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法令、政策。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国家要求和社会需要培养学生,为造就未来社会发展所需要的人才提供基础教育服务。遵循教育规律,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坚持义务教育的社会公益性,为社区居民服务。
学校名称和地址
第三条 学校名称(全称):深圳市南山区赤湾学校
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深圳市南山区教育局
学校主办单位:深圳市南山区教育局
第四条 学校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少帝路3号。邮编:518068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办学;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管理学生学籍,实施奖励或处分;
4.招收学生,给合格者颁发学业证书;
5.聘任教师及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6.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
7.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学工作的非法干涉;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校的义务
L.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的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守国家有关收费的规定。
6.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学校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办学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由南山区教育局任命。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学校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民主管理。
第九条 学校在校长领导下设立校级领导参加的校长办公会。下设校办公室、德育处(含团队部)、教务(研)处以及总务处、安委办五个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学校投资与校产
第十条 学校是政府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应勤俭办学,杜绝浪费。
第十一条 办学期间,政府对学校的全部投资和校产由学校使用,受法律保护,用于教育教学的资产及其设施,不得出卖、转让或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社会各界和校友为学校赞助,赞助资金应全部用于学校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学校招生、办学规模与教师
第十三条 学校招收1-9年级的学生,招收范围: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划定的片区(社区)。非片区学生入学应由学校特别认可。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赤湾助学金”,为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完成正常学业提供可能的帮助。
第十五条 学校的设计办学规模36个教学班。
第十六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聘优秀教师,督促教师参加进修与培训,使教师队伍不断优化。学校为教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和学习条件。
聘用合同与学校的岗位责任制
第十七条 学校依照深圳市人事制度改革的规定逐步实施全员聘用合同制,维护教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学校制定各工作岗位的责任制,严格定编定岗,依照岗位职责,从严管理。
学校的课程与教学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并对课程进行适当充实。
第二十条 学校有权在规定的比例内开设符合学校办学理念的校本课程。
学校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扁平化管理(扁平化管理树状图另附)。
第二十二条 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包括规范性制度、程序性制度、评价性制度和奖惩性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持民主管理,执行校务公开制度。
学校办学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各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支持和鼓励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工会)对学校重大决策和各项工作的监督。
其他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呈报南山教育局批准生效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教职工代表大会,校长负责解释。